第八批落地*新文件傳出,中選企業響應不及時即可啟用備供;未中選藥品同步降價……多省第八批進展更新
日前,一份《關于規范穩妥實施第八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工作提示》(以下簡稱《提示》)在業內流傳,《提示》針對第八批國采落地作出*新規劃,涉及中選藥品保供、非中選藥品降價等多方面工作。
《提示》強調要“保障主供藥品及時進院,暢通備供藥品進院渠道”,并且“及時明確集采藥品的價格執行時間”。
據賽柏藍梳理,目前全國有20個省份已發布相關文件推動第八批落地,其中,河南已確定第八批國采各品種采購周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寧夏、湖北、山東也在近日展開了中選、備供以及第二備供藥品申報工作。
在此前的第七批國采中,“如中選企業出現中選產品不能及時足量供應或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致使購銷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可由備供企業供應相應的中選品種”;而第八批的《提示》指出,在第八批國采實施中,“若主供企業不能對醫療機構的訂單及時做出響應”,醫療機構就可采購備供或第二備供藥品。
在此前的第七批國采中,“如中選企業出現中選產品不能及時足量供應或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致使購銷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可由備供企業供應相應的中選品種”;而第八批的《提示》指出,在第八批國采實施中,“若主供企業不能對醫療機構的訂單及時做出響應”,醫療機構就可采購備供或第二備供藥品。
這意味著第八批國采給中選企業保供提出更高的要求,相關中選企業在配送商選擇上也需要更加謹慎,以避免斷供、配送不及時而被替代等情況出現。
此外,《提示》還指出“當備供或第二備供企業也不能滿足供應需求時,所在省份可啟動增補供應企業的流程”,給集采藥品供應再添一層保障。
除了中選、備供企業保供,保證醫療機構足量使用中選品種也是國采落地的核心之一。
《提示》中強調要“強化對可能發生的藥品替代現象監測和監管對于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同時“依托國家醫保信息平臺招采子系統,優化省級集中采購平臺和聯合采購辦公室集采藥品監測平臺的數據對接和傳輸工作”,將醫療機構中選藥品采購進度、中選藥品占同通用名藥品采購量的比例及金額等指標數據納入監測。
隨著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的建設與上線,通過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監測醫院對中選藥品的采購、使用等情況,將推動醫院完成報量,并輔助相關部門對于醫院采購量落實的精細化管理。
而針對相對特殊的低分子量肝素類藥品,《提示》提到,考慮到目前市場占有率較高,作為急搶救用藥在臨床使用上應用較廣泛,為平穩過渡,“對低分子量肝素等未過評藥品暫不關閉采購”,以保證供應。
按照要求,本次集采中選結果將于今年7月實施,目前除河南已確定將于7月1日正式實施外,其它省份暫未公布落地具體時間,參考往批國采流程,廣東、湖南、江西、浙江等未公布更新進展的省份預計將在本月陸續發布文件。
未中選產品同步梯度降價
除中選、備供企業外,非中選企業也需隨著第八批國采落地跟進相關工作。
《提示》指出,各地要梳理集采藥品的價格體系,在考慮中選藥品掛網價格以及合理比價關系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其他未中選藥品的掛網價格,有條件的地區可參照實施上海市關于未中選藥品的梯度降價的結果”。
按照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今年3月14日更新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上海地區補充文件(GY-YD2023-1)》要求,醫療機構可以在保證中選藥品用量的前提下繼續采購并使用未中選藥品,但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藥品;符合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高價藥品,根據價差實現梯度降價后(以中選價托底)方可繼續采購使用,價差較大的須進一步加大降價幅度。
目前,天津、甘肅、遼寧、江蘇等地已針對往批國采未中選品種采取梯度降價機制。
例如,去年11月,遼寧針對第七批國采發布《關于開展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未中選藥品價格確認和梯度降價工作的通知》,降價結果已于今年2月落地執行。
文件要求,對于納入上海市梯度降價范圍且已在上海市完成梯度降價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國家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若掛網價高于上海市梯度降價結果(紅線價),則需降至紅線價以下才可繼續掛網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