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山東、湖北、福建、甘肅、江西等地之后針對無人售藥機發布相關文件后,又一省跟進,一批藥店將被影響。
一批藥店將被影響
本月起,西藏藥監局發布的《西藏自治區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管理規定(試行)》正式試行,自動售藥機的申辦條件、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等都迎來新規定。
對比各地此前發布的同類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全國各省針對無人售藥機的管理規范存在諸多差異,在不同政策下,無人售藥機給當地零售藥店帶來的影響也各異——有的藥店認為無人售藥機是“雞肋”,有的藥店借助無人售藥機填補夜間營業空白,還有藥店被獨立成店的無人售藥機分流了客源……
具體來看,各地針對無人售藥機政策*核心的兩點差異在于是否支持離店經營和品類限制范圍。
根據擺放位置等不同,無人售藥機可以分為“傍店”“離店”兩種形態,傍店無人售藥機其實可以看作狹義的“無人售藥機”,其實質與藥店內的收銀機類似,只是門店的一款工具,當藥店關門,無人售藥機也無法使用。
2018年,江蘇蘇州市食藥監管理局印發《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管理規定(試行)》,將無人售藥機的適用范圍從“傍店”拓寬為“離店”,售藥機的“無人”價值得以更好發揮。
國內某無人售藥機產品負責人向賽柏藍表示,在無人售藥機廠家的選址決策中,當地政策支持離店經營是*為重要的條件之一,政府支持,后續工作才好推進。
另一位業務聚焦于山東的無人售藥機產品負責人姜欣坦言,如果政策不允許無人售藥機脫離藥店進社區投放,會對無人售藥機在當地發展造成較大限制。
此次西藏發布的新規提出,藥店可在注冊地址以外如機場、車站、旅游景區、商業區、邊境地區等場所設置自動售藥機,這對無人售藥機在當地推廣無疑是一項利好。
可銷售甲類OTC、部分處方藥
政策允許經營后,藥品仍是無人售藥機運營起來的核心,各地對無人售藥機經營品類的規范主要分為三類。
在一些限制較嚴格的地區,無人售藥機可銷售的品類非常有限。例如,福建泉州規定,當地的自動售藥機可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品,不能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有特殊儲存要求的藥品、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
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無人售藥機的發展。福建某連鎖藥店執業藥師李左標向賽柏藍表示“(無人售藥機在當地)其實沒什么用”,“不能擺放處方藥,都是一些感冒退熱、腹瀉、計生用品等偏應急性產品”,再加上還需要手機操作購買藥品,很多老年人都難以獨立完成操作,“受眾群體非常小”。
部分地區在乙類處方藥的基礎上拓寬了經營范圍,例如此次西藏頒布的新規提出,自動售藥機可銷售甲類、乙類非處方藥,銷售甲類非處方藥,應當提供執業藥師指導用藥的服務,在執業藥師指導下銷售藥品。
還有一些政策更寬松的地區,如浙江、湖北等則允許無人售藥機銷售處方藥。
例如,浙江嘉興在《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管理規定(試行)》中指出,自動售藥機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和處方藥(僅限慢性病和常見病用藥),應當具備執業藥師指導用藥的功能,能夠在執業藥師指導下銷售藥品。
湖北在此方面有著更細致的分類,《湖北省遠程藥房(藥柜)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提到,社會藥房設置遠程藥房應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備初級藥學服務能力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二)具備基本藥學服務能力可以零售甲類和乙類非處方藥;
(三)具備高級藥學服務能力還可以零售部分處方藥;
(四)從事遠程藥房零售活動的社會藥房依法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可以零售部分二類醫療器械。
上述無人售藥機產品負責人表示,廠家在選擇設備落地城市時,會優先考慮可經營藥品、器械范圍更廣的地區。例如,藥師幫近期在浙江衢州、湖北武漢等政策“友好區”落地了幾家智慧無人藥房“小微倉”;早在2021年,國藥集團旗下的中聯醫藥也選擇了落地浙江,建起全省**無人智慧藥房,銷售包括處方藥和醫療器械等在內的800余種產品。